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是1948年11月20日創(chuàng)辦,位于沈陽市政府廣場東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前身是沈陽特別市人民法院。1948年11月2日,沈陽解放。同年11月20日,人民審判機關——沈陽特別市人民法院誕生。1949年5月1日,隨著國家行政區(qū)劃的調(diào)整,沈陽特別市改為沈陽市,沈陽特別市人民法院隨之改稱為沈陽市人民法院。1955年3月1日,我國實行“四級”、“二審”制度,沈陽市人民法院改稱為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位于沈陽市中心,市政府廣場東側,與遼寧大劇院、沈陽電報大樓相臨,地理位置優(yōu)越、交通便利。
下轄和平、沈河、皇姑、大東、東陵、鐵西等15個基層法院,人員編制2204名。截
止2008年末,全市兩級法院共有法官1360人,司法輔助和行政管理人員473人(含法官助理18人,書記員199人,司法警察120人,行政管理人員
136人);其中市法院法官295人,司法輔助和行政管理人員118人,(含法官助理15人,書記員50人,司法警察29人,行政管理人員24人)。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設18個庭處室、3個內(nèi)設機構及3個事業(yè)單位。具體機構名稱及職責如下:
立案一庭
負
責對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登記、立案;負責協(xié)調(diào)全市法院案件管轄爭議和指定管轄案件工作,對上訴案件和發(fā)回重審、改判的案件進行登記移
送;負責核收訴訟費用;負責訴前證據(jù)、財產(chǎn)保全工作;負責各類案卷的調(diào)卷和移送工作;負責辦理減、免、緩交訴訟費的審批手續(xù)等司法救助工作;負責市中級人
民法院機關審判流程管理工作;對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指導和協(xié)調(diào)。
立案二庭
對不服兩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原判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jiān)督庭復查或再審;對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不含進入審判程序后駁回起訴的案
件)、管轄異議的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對領導及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案件負責立案,并在調(diào)卷后移送審判監(jiān)督庭辦理;負責信訪接待工作。
刑事審判第一庭
負
責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第一、二審案件;依法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
出的二審刑事抗訴案件;辦理有期徒刑案件的減刑及假釋案件;辦理有關涉外刑事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刑事審判和少年法庭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及調(diào)研工作;
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刑事審判第二庭
負
責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侵犯財產(chǎn)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以及有關大要案件的協(xié)調(diào);依法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二審刑事
抗訴案件;辦理有關的涉外刑事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刑事審判和少年法庭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及調(diào)研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一庭
負責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糾紛案件,以及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糾紛、事故賠償、勞動爭議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及調(diào)研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房地產(chǎn)、建筑工程等相關的合同糾紛和相鄰關系案件;審理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撤銷仲裁裁決等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調(diào)研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三庭負
責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涉及國內(nèi)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涉及公司、證券、期貨、票據(jù)、破
產(chǎn)、保險等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撤銷仲裁裁決等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調(diào)研工作;辦理其他有關
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四庭負
責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知識產(chǎn)權(商標、專利、著作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含港、澳、臺)民事商事案
件;復核涉外民事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調(diào)研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涉外民事審判工作事宜。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
責依法審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行政案件;辦理當事人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行政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行政抗訴案件;審查行政
機關申請強制執(zhí)行案件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報送的行政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依法辦理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指令重新審理并依法作出決定
的賠償案件;依法辦理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依法辦理指令基層人民法院需要改變原生效決定應當重新審理并依法作出決定的賠償案件;
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執(zhí)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各類事項;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理賠小組辦理的需再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監(jiān)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及國
家賠償工作并進行相關工作調(diào)研;辦理賠償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宜。